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被 告 銀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銀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即原告 陳報其所異議動產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