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增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853,10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713,1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71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