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新得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志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5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