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 告 于順生 何永盛 廖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印信,並禁止使用名稱、印信及所有往來資料。核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