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4號原 告 王品時尚會館 法定代理人 俞博晟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邱昱誠律師 郭芸言律師 被 告 黃曜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3日內,就以下事項具狀表示 意見,如有更為說明或舉證調查,並請一併具體載明: ㈠本件王品時尚會館係獨資商號,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 之非法人團體,其設有代表人者,應以代表人為原告,起訴程式方為適法,茲原告就起訴程式有補正之必要。 ㈡被告關於「芳療師各種千奇百怪的扣錢制度,櫃子押金學習費各種扣錢,而且公司沒有幫芳療師投保勞健保」之發言,有無證據證明其所述之事實為真。 ㈢請原告說明:本件糾紛發生時,王品時尚會館月營業額淨收入約多少;負責人俞博晟個人每月收入約多少。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