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0號上 訴 人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同喬 上 訴 人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上訴人與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6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