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1號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姜容 人 上訴人與愛荷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陳惠珍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881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