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文武、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Richard Jay Reitknech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良子(陳田植之繼承人) 陳建道(陳田植之繼承人) 陳建志(陳田植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陳良子、陳建道、陳建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提 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