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汶譽 被 告 擎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三華 人 被 告 李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伍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擎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擎方公司)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邀同被告黃三華及李瑞芳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 年7 月10日起至109 年6 月30日止,利息按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486%計算,嗣後隨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應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如未按期還款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20% 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擎方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9,351,30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黃三華、李瑞芳為連帶保證人,其對被告擎方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明。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9頁)。本院依上開貸款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而本院依上揭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 個月│ │ │(新臺幣) │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1 │35,970元 │自109年6月30日 │ 2.5% │自109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 │99,243元 │自109年6月30日 │ 2.5% │自109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 │106,103元 │自109年6月17日 │ 2.5% │自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 │259,986元 │自109年6月15日 │ 2.5%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 │86,215元 │自109年6月25日 │ 2.5% │自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6 │320,948元 │自109年6月11日 │ 2.5% │自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7 │178,334元 │自109年6月9日 │ 2.5% │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8 │84,672元 │自109年6月11日 │ 2.5% │自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9 │384,072元 │自109年5月21日 │ 2.5% │自10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0 │152,460元 │自109年6月22日 │ 2.5% │自10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1 │162,262元 │自109年5月26日 │ 2.5% │自109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2 │143,878元 │自109年6月4日 │ 2.5% │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3 │396,971元 │自109年6月16日 │ 2.5% │自10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4 │424,410元 │自109年6月17日 │ 2.5% │自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5 │1,039,943元 │自109年6月15日 │ 2.5% │自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6 │344,857元 │自109年5月25日 │ 2.5% │自10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7 │1,283,792元 │自109年6月11日 │ 2.5% │自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8 │713,332元 │自109年6月9日 │ 2.5% │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9 │338,688元 │自109年6月11日 │ 2.5% │自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0 │1,536,286元 │自109年6月21日 │ 2.5% │自1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1 │609,840元 │自109年6月22日 │ 2.5% │自109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2 │649,046元 │自109年5月26日 │ 2.5% │自109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合計│9,351,308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