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呂金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曾士劼 李茂增律師 複代理人 林郁芩律師 被 告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956號案件刑事偵查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第3956號案件偵查進行中,而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認於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