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震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已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4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6 月4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10月5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芷鈴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震虹│空白│高雄│000-00│170,00│109 │BHH00000│ │ │1 │工程│ │銀行│0-0000│0元 │年5 │00 │ │ │ │有限│ │鳳山│0 │ │月8 │ │ │ │ │公司│ │分行│ │ │日 │ │ │ │ │王 │ │ │ │ │ │ │ │ │ │英田│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