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0號聲 請 人 陳佳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記名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宸維 ┌──────────────────────────────┐ │附表 │ ├─┬──────────┬────────┬──┬──┬──┤ │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號│ │ │ │ │ │ ├─┼──────────┼────────┼──┼──┼──┤ │01│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36714-7 │股票│1 │1000│ │ │(原名達隆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2│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36715-9 │股票│1 │1000│ │ │(原名達隆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03│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253-8 │股票│1 │600 │ │ │(原名達隆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