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陸正凱、京門國際有限公司、崔奇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陸正凱 被 告 京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奇恩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成立企劃專案(網站設計)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製作網站(下稱系爭網站),報酬則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嗣追加為750,000元,被告並已預付50,000元(下稱系爭契約)。又原告業已完成該網站,並於109年1月19日將該網站置於被告租用之雲端主機內,詎被告竟拒絕給付報酬餘款700,000元,爰依系爭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約定之報酬僅為550,000元,而非750,000元,又原告並未完成系爭契約約定之網站內容,況被告業已陸續給付原告569,7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訴字㈡卷第308頁): ㈠兩造於108年4月24日成立系爭契約。 ㈡被告業已預付報酬50,000元。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約定之報酬金額為何? ⒈原告先於另案偵查中陳稱:「一開始只有做1個網站,後來過 程中他(即被告)有陸續增加一些功能……後來增加太多,我 覺得不行才向他要多收錢,多收錢的部分是將網站做成APP 」、「做雙APP,所以加20萬」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86號㈠卷第177至178頁),並於聲請支付命 令狀中表明:「追加功能20萬」等語(司促字卷第7頁), 似指該200,000元係因被告追加工作項目而來。然原告嗣於 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這20萬……是購物車的網站……55萬也 是購物車的網站,但是因為當時我估價的時候少估了」、「(追加20萬元部分,所指承攬範圍為何?)這個部分就是跟本來55萬的範圍一樣,只是當初低報了」等語(訴字㈠卷第2 60頁),顯見原告前後陳述不一,是否可信已非無疑。 ⒉又原告固主張:「我就跟被告要求要多給付20萬,被告也同意」等語(訴字㈠卷第260頁),並以被告法定代理人崔奇恩 曾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表示:「網站20萬是哪些網站」、「我怎麼會不知道70萬很少」等語為據。然查: ⑴原告於108年9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崔奇恩陳稱:「網站2 0萬、雙APP20萬、google插件網站10萬、電競網站50萬」等語,崔奇恩則向原告確認電競網站之內容後,旋於翌日表示:「那這部分(即電競網站部分)先不要做吧」、「網站20萬、雙APP20萬、google插件網站10萬」等語,原告亦回覆 :「好」、「我是覺得如果以後有真的要做電競的話,一起做會比較好」等語,經崔奇恩確認:「所以這些是要貼你的錢:20+20+10?」等語,原告亦陳稱:「對」等語(訴字㈠ 卷第147至149頁),嗣崔奇恩又於同日表示:「網站20萬,google插件網站10萬,這些東西先出來我再決定APP跟電競 吧」等語,原告亦回覆:「好」等語(訴字㈠卷第149頁), 顯見兩造約定之報酬餘款僅為500,000元,且不包括「雙APP20萬」、「電競網站50萬」等部分,此觀諸原告於109年2月1日向崔奇恩表示:「APP原本要加錢的結果你不要」、「我現在看沒APP好像也怪怪,還不是不收錢幫你做了,我會是 不負責任的人嗎」等語(訴字㈠卷第231頁),亦足佐證,則 原告主張:被告追加雙APP等工作項目之報酬為200,000元云云,自非足採。至原告雖一度向崔奇恩表示:「一共做完給七十」等語(訴字㈠卷第149頁),然既與上開「20+20+10」 之計算結果迥異,又未獲崔奇恩回應,自難逕認兩造間就報酬餘款700,000元具有合意。況崔奇恩於109年2月1日向原告陳稱:「專案的是30+20共50萬」、「雙APP20萬我不是說之 後再看看」、「到底哪來多一條20萬」、「媽的,電競你給我刪掉,我沒砍你就不錯了」等語(訴字㈠卷第231頁),更 可知兩造約定之報酬餘款僅為500,000元無訛。 ⑵崔奇恩固於108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表示:「網站20萬是哪些網站」等語(訴字㈠卷第147頁),然究其前後 對話內容,崔奇恩當時僅係向原告確認「網站20萬」之內容而已。況兩造約定之報酬餘款500,000元中,業已包括「網 站20萬」乙節,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該「網站20萬」係指被告追加或原告漏估之金額云云,尚難遽信。至崔奇恩雖於109年2月1日向原告陳稱:「我怎麼會不知道70萬很少」等 語(訴字㈠卷第231頁),惟觀諸其前後對話內容,係因兩造 當時已就系爭契約發生爭執,崔奇恩遂於原告表示:「妳他媽的以為七十萬很多是不是」、「吃米不知道米價」等語後,回稱:「價格你報的」、「我怎麼會不知道70萬很少」等語,並旋即補稱:「專案的是30+20共50萬」、「雙APP20萬 我不是說之後再看看」、「到底哪來多一條20萬」、「媽的,電競你給我刪掉,我沒砍你就不錯了」等語(訴字㈠卷第2 31頁),顯見崔奇恩僅係引用原告報價之700,000元,作為 質疑及否定之對象,而非承認報酬餘款為700,000元甚明。 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約定之報酬金額為750,000元云 云,自非足採。 ㈡原告是否業已完成工作? ⒈兩造於言詞辯論時就雙方約定系爭網站應具備如附件「功能需求」欄所示之功能乙節均不爭執(訴字㈡卷第10頁),而原告所提出系爭網站之備份檔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另案偵查中勘驗後,認系爭網站除附件編號15、23所示之功能外,其餘附件所示之功能均不具備或未能順利展示等情,有該次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86號㈡卷第49至61頁)附卷可稽,兩造並於言詞辯論時同意另案偵查中歷次勘驗結果應以該次為準(訴字㈡卷第10頁),則原告完成之網站,並未具備兩造約定絕大部分之功能甚明,自難遽論原告業已完成工作。 ⒉原告固主張:原告實際上交付予被告之網站功能更完整云云。然查,原告依系爭契約負有完成系爭網站之義務,並於言詞辯論時自承被告尚未驗收(訴字㈡卷第11頁),則原告竟未留存系爭網站之完整備份,已與常情不合。原告雖又主張:原告已於109年1月19日將完成之網站置於被告租用之雲端主機內,然遭被告變更帳號密碼後據為己有云云,並提出兩造當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惟查,原告於當日傳送予崔奇恩之網址(https://kyomon.wasd.club)既已失效而無從確認其內容究竟為何,且崔奇恩旋於當日、109年2月1 日、109年2月4日分別向原告陳稱:「你的排版我真的不知 道怎麼講」、「我都畫圖給你,你還做那麼歪」(訴字㈠卷第227至229頁)、「少來這套」、「你給我砍東砍西」、「隨便都看到問題」、「你東西連效能都有問題」(訴字㈠卷第231頁)、「你做個半成品就想跟我要?」、「你方向整 個大改,還只有不到半成品的進度」(訴字㈠卷第233頁)等 語,況崔奇恩於109年2月4日向原告詢問:「問你8591那個 抽獎頁面去哪了?」、「臺仔去哪了?」後,原告回稱:「在我這呀」、「還沒裝啦」、「你要看的是基本架構」等語(訴字㈠卷第233頁),自難遽論原告已將具備兩造約定功能 之網站置於被告租用之雲端主機內。此外,原告又不能舉證被告有何變更雲端主機帳號密碼之行為,且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時闡明後明示:就此部分已無調查證據之聲請等語(訴字㈡卷第308頁),自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舉證其業已完成工作,則其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出處: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86號、110 年度偵字第2468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2): 編號 功能需求 被告說明功能需求 告訴人程式之功能 勘驗結果 1 限制使用某些信箱,註冊畫面下拉選單選擇gmail yahoo等 使用者註冊會員之註冊畫面只能使用預設的信箱選擇,如@gmail.com @yahoo.com,管理者可自行定義增加減少 告訴人之程式使用者註冊畫面無此功能 無此功能 2 可限制單一商品購買數量(自定義) 限制某會員對某商品可買的數量 告訴人之程式功能為某產品可輸入最低採購數量 並非被告要求的功能 3 註冊簡訊認證 會員註冊時手機會收到簡訊驗證 告訴人之程式僅有憑證頁面,可輸入twillo之帳號密碼 告訴人表示沒有申請簡訊服務商API,無法當場展示 4 定期簡訊驗證手機 定期發送簡訊給用戶驗證 告訴人之程式在短訊模板頁面,功能應該是電話號碼驗證提示、下訂單提示、交貨提示、付款狀態提示等等,告訴人稱定期簡訊驗證要寫在後台伺服器程式內 被告稱沒有定期發送簡訊給用戶驗證功能 5 使用儲值金需要簡訊驗證 會員儲值時發送簡訊予會員驗證 告訴人之程式在線下支付系統(人工付款方式)頁面,告訴人稱需要銀行端帳號密碼才能測試,無法測試 被告稱不是其需求功能 6 登入異常需要簡訊驗證 登入發生異常時發送簡訊驗證 無 告訴人表示沒有用戶去登入,沒有申請簡訊服務商API,無法當場展示 7 兩步驟驗證 會員登入時除了輸入帳號密碼外,還要輸入序號,該序號是google提供的服務,在使用者個人資料網頁會有此功能開啟,會員登入畫面有Qrcode供手機掃描,會員手機安裝googleAPP就可以接收驗證序號 告訴人之程式在行動(行動驗證碼) 告訴人稱要申請google帳號密碼(KEY)放進去才能驗證展示,無法測試 8 限制商品使用結帳方式 可以設定某商品可以限制用那幾種方式結帳 告訴人之程式在營銷頁面下可以輸入結帳方式,以第三方支付結帳,需要填入第三方KEY才能使用 無此功能 9 限制金額使用結帳方式 消費達到某特定金額僅能使用某結帳方式 無 無此功能 10 手續費可以設定X%+X 手續費的計算方式可以用百分比加一個固定金額,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有小數點就無條件進位 無 無此功能 11 內建電子報系統 可以大量發送電子郵件給所有會員(類似廣告電子信) 無 無此功能 12 會員推薦系統回饋紅利 推薦會員註冊就有多少紅利點處給該推薦會員,管理者可以自訂紅利點數 無 無此功能 13 獎勵機制回饋紅利 消費多少可以回饋多少紅利,管理者可以自訂 無 無此功能 14 優惠券使用可以追蹤成效 產生優惠券可以追蹤該優惠券有多少人使用 告訴人之程式在營銷(優惠券)頁面,可以增加新的優惠券,但無追蹤多少人使用功能 無此功能 15 競標系統 競價拍賣,價高者得 告訴人之程式在拍賣產品(所有拍賣產品)頁面,可在某產品下輸入起拍價及拍賣日期 被告同意符合功能 16 促銷系統 銷售的商品可以設定折扣 告訴人之程式在限時特價的頁面,可以設定折扣 被告表示該功能符合期待,但要求告訴人實際操作展示,告訴人表示因沒有預先設定會員帳號無法展示實際購買 17 自定義商品是否可以使用或只能使用儲值金 該商品可以使用或只能使用儲值金購買 告訴人之程式在產品(內部產品)頁面下,產品價格加庫存,可以設定儲值金點數 被告稱不是其需求功能 18 自定義商品是否可以使用或只能使用虛擬貨幣 該商品可以使用或只能使用虛擬貨幣購買 無 告訴人稱並無同意撰寫此功能,無此功能 19 自定義商品是否可以使用或只能使用回饋紅利 該商品可以使用或只能使用回饋紅利購買 無 告訴人稱並無同意撰寫此功能,無此功能 20 用戶分級,消費分級/驗證分級 會員有階級的功能,累績消費金額可讓用戶升級,驗證身分可讓用戶升級,可自訂各階級有何福利 告訴人之程式在產品共享附屬,以產品來區分折扣不是看會員 被告稱不是其需求功能 21 用戶驗證等級XX級才能買XX商品 商品項目下設定用戶什麼等級,才能購買該商品項目 無 告訴人稱並無同意撰寫此功能,無此功能 22 博弈網站(娛樂城),消費積分可至博弈網站玩 告訴人要寫一個博弈網站,讓會員消費所產生的積分可串接至該博弈網站讓會員以消費積分玩 無 告訴人稱並無同意撰寫此功能,無此功能 23 會員論壇及報導電玩媒體的新聞平台 會員能夠獨立發布一個版面讓各會員在上面留言 告訴人之程式在部落格,可讓會員在部落格貼影片或新聞,產品下論壇可讓會員留言 被告同意部落格符合報導電玩媒體的新聞平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