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6號聲 請 人 李雅惠 相 對 人 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09年8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另資遣費及勞退不足共新臺幣(下同)91,032元部分,自109年 12月5日起分26期給付之內容,於80,500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8月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其中相 對人願分26期給付資遣費及勞退不足共91,032元,若一期未給付,視為全數到期部分,僅給付10,532元即未再給付,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 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8月10日函暨同年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暨內頁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