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50號原 告 吳怡勳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110年 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1,070元及其利息,嗣以更正狀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9,633元及其利息,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麵包師傅,工作時間為上午6時至下午3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月薪資27,000元,原告 工作至110年4月1日,然原告於110年2、3月間加班及休假日出勤(出勤日期、加班時數及金額詳如附件所示),被告應給付110年2月份加班費13,050元,然僅給付266元,短少12,784元,應給付110年3月份加班費12,761元,僅給付6,512元,短少6,249元,且未給付110年4月1日工資600元,爰請求 被告給付工資及加班費合計19,633元(12,784元+6,249元 +600元=19,633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63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工作時間為上午6時至下午3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月薪資27,000元,其工作至110年4月1日止,其於110 年2、3月份之出勤紀錄如附件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薪資單、排班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即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第24條、 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上開規定將「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併列為例外事由,而所謂天災,係指直接由於自然力而發生之事故,並無人力參與在內,且以通常人之先見,努力或注意所不能防止者,例如水災、風災或震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所謂事變及突發事件,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87年4月15日(87)勞 動二字第013133號函釋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 (即現行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所稱突發事件,因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可知倘非因人為外力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重大事件,或非事前無法預知,且無須緊急處理之事件,即非勞基法所稱之「事變」或「突發事件」。又上開函釋乃主管機關闡明上開勞基法規定原意,合乎勞基法立法意旨,且無違法律保留原則,自得予以適用。 五、經查,原告每月工資27,000元,換算每日工資為900元(27,000元÷30日=900元),每小時工資為112.5元(900元÷8 小時=112.5元),其於110年2、3月份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各如附表一、二所示。又原告主張其於附表一、二所示例假因突發事件出勤,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除工資應加倍發給外,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然被告未給予補休,應再加發一倍工資等語。然依原告陳稱其為麵包師傅,一月份即有告知人員不足,其於2月15日、2月22日及3月7日、3月 20日例假均因人員不足而出勤,因一直未補人,這樣的情況就一直持續等語(本院卷第20頁),可知原告於事前即知悉因人員不足需於例假出勤,非屬無法預知且需緊急處理之事件,依前揭說明,即非屬突發事件,原告主張例假應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再加發一倍工資,應非可採。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10年2月、3月之加班費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各10,051元、9,282元,扣除被告已各給付266元、6,512元,尚須給付9,785元、2,770元,加計原告4月1日之工資600元,合 計13,155元。 六、從而,原告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加班費13,1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5月15日(勞小專調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勝訴部 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一:110年2月份加班費 ┌─┬──────┬───┬──┬──┬──────┬──────┬──────┐ │編│ 日期 │上班 │原告│法院│加班2小時內(│國定假日、例│原告主張金額│ │號│ │時間 │主張│認定│時薪×4/3);│假出勤工資(8│ │ │ │ │ │加班│加班│加班第3小時 │小時內900元/├──────┤ │ │ ├───┤時數│時數│起(時薪×5/3│日),第9小時│法院認定金額│ │ │ │下班 │ │ │);休息日加 │起(時薪×4/3│ │ │ │ │時間 │ │ │班第9小時起(│) │ │ │ │ │ │ │ │時薪×8/3)之│ │ │ │ │ │ │ │ │加班費 │ │ │ ├─┼──────┼───┼──┼──┼──────┼──────┼──────┤ │1 │110年2月2日 │ 6:00 │0.5 │0.5 │75元 │ │ 75元 │ │ │ ├───┤ │ │(112.5元× │ ├──────┤ │ │ │15:44 │ │ │0.5時×4/3)│ │ 75元 │ ├─┼──────┼───┼──┼──┼──────┼──────┼──────┤ │2 │110年2月9日 │ 5:53 │2 │2 │300元 │ │ 301元 │ │ │ ├───┤ │ │(112.5元×2│ ├──────┤ │ │ │17:09 │ │ │時×4/3) │ │ 300元 │ ├─┼──────┼───┼──┼──┼──────┼──────┼──────┤ │3 │110年2月10日│ 5:53 │0.5 │0.5 │75元 │ │ 75元 │ │ │ ├───┤ │ │(112.5元× │ ├──────┤ │ │ │15:43 │ │ │0.5時×4/3)│ │ 75元 │ ├─┼──────┼───┼──┼──┼──────┼──────┼──────┤ │4 │110年2月11日│ 5:56 │9.5 │8.5 │1,575元 │ │1,878元 │ │ │(休息日) │ │ │扣休│【112.5元×(│ ├──────┤ │ │ ├───┤ │息1 │2時×4/3+6 │ │1,575元 │ │ │ │15:30 │ │小時│時×5/3+0.5│ │ │ │ │ │ │ │ │時×8/3)】 │ │ │ ├─┼──────┼───┼──┼──┼──────┼──────┼──────┤ │5 │110年2月12日│ 5:53 │1 │1 │150元 │ │ 150元 │ │ │ ├───┤ │ │(112.5元× │ ├──────┤ │ │ │16:02 │ │ │1時×4/3) │ │ 150元 │ ├─┼──────┼───┼──┼──┼──────┼──────┼──────┤ │6 │110年2月13日│ 5:51 │1.5 │1.5 │225元 │ │ 226元 │ │ │ ├───┤ │ │(112.5元× │ ├──────┤ │ │ │16:39 │ │ │1.5時×4/3)│ │ 225元 │ ├─┼──────┼───┼──┼──┼──────┼──────┼──────┤ │7 │110年2月14日│ 5:40 │0.5 │0.5 │75元 │ │ 75元 │ │ │ ├───┤ │ │(112.5元× │ ├──────┤ │ │ │15:43 │ │ │0.5時×4/3)│ │ 75元 │ ├─┼──────┼───┼──┼──┼──────┼──────┼──────┤ │8 │110年2月15日│ 5:56 │10 │9 │ │900元+(112│2,101元 │ │ │(例假) ├───┤ │扣休│ │.5元×4/3) ├──────┤ │ │ │16:16 │ │息1 │ │=1,050元 │1,050元 │ │ │ │ │ │小時│ │ │ │ ├─┼──────┼───┼──┼──┼──────┼──────┼──────┤ │9 │110年2月16日│ 5:53 │1.5 │1.5 │225元 │ │ 226元 │ │ │ ├───┤ │ │(112.5元× │ ├──────┤ │ │ │16:48 │ │ │1.5時×4/3)│ │ 225元 │ ├─┼──────┼───┼──┼──┼──────┼──────┼──────┤ │10│110年2月17日│ 5:55 │1.5 │1.5 │225元 │ │ 226元 │ │ │ ├───┤ │ │(112.5元× │ ├──────┤ │ │ │16:41 │ │ │1.5時×4/3)│ │ 225元 │ ├─┼──────┼───┼──┼──┼──────┼──────┼──────┤ │11│110年2月18日│ 5:56 │0.5 │0.5 │75元 │ │ 75元 │ │ │ ├───┤ │ │(112.5元× │ ├──────┤ │ │ │15:54 │ │ │0.5時×4/3)│ │ 75元 │ ├─┼──────┼───┼──┼──┼──────┼──────┼──────┤ │12│110年2月19日│ 5:56 │10 │9 │1,725元 │ │2,028元 │ │ │(休息日) ├───┤ │扣休│【112.5元×(│ ├──────┤ │ │ │16:00 │ │息1 │2時×4/3+6 │ │1,725元 │ │ │ │ │ │小時│時×5/ 3+1 │ │ │ │ │ │ │ │ │時×8/3)】 │ │ │ ├─┼──────┼───┼──┼──┼──────┼──────┼──────┤ │13│110年2月20日│ 5:53 │5.5 │5.5 │957元 │ │ 958元 │ │ │ ├───┤ │ │【112.5元× │ ├──────┤ │ │ │20:52 │ │ │(2時×4/3+ │ │ 957元 │ │ │ │ │ │ │3.5時×5/3) │ │ │ │ │ │ │ │ │】 │ │ │ ├─┼──────┼───┼──┼──┼──────┼──────┼──────┤ │14│110年2月22日│ 5:58 │11.5│10.5│ │900元+(112│2,327元 │ │ │(例假) ├───┤ │扣休│ │.5元×4/3×2├──────┤ │ │ │17:48 │ │息1 │ │+112.5×5/3│1,294元 │ │ │ │ │ │小時│ │×0.5)= │ │ │ │ │ │ │ │ │1,294元 │ │ ├─┼──────┼───┼──┼──┼──────┼──────┼──────┤ │15│110年2月23日│ 5:55 │1.5 │1.5 │225元 │ │ 226元 │ │ │ ├───┤ │ │(112.5元× │ ├──────┤ │ │ │16:35 │ │ │1.5時×4/3)│ │ 225元 │ ├─┼──────┼───┼──┼──┼──────┼──────┼──────┤ │16│110年2月25日│ 5:43 │1 │1 │150元 │ │ 150元 │ │ │ ├───┤ │ │(112.5元× │ ├──────┤ │ │ │16:16 │ │ │1時×4/3) │ │ 150元 │ ├─┼──────┼───┼──┼──┼──────┼──────┼──────┤ │17│110年2月26日│ 5:54 │1 │1 │150元 │ │ 150元 │ │ │ ├───┤ │ │(112.5元× │ ├──────┤ │ │ │16:05 │ │ │1時×4/3) │ │ 150元 │ ├─┼──────┼───┼──┼──┼──────┼──────┼──────┤ │18│110年2月27日│ 5:56 │0.5 │0.5 │75元 │ │ 75元 │ │ │ ├───┤ │ │(112.5元× │ ├──────┤ │ │ │15:49 │ │ │0.5時×4/3)│ │ 75元 │ ├─┼──────┼───┼──┼──┼──────┼──────┼──────┤ │19│110年2月28日│ 5:53 │9 │8 │1,425元 │ │1,728元 │ │ │(休息日) ├───┤ │扣休│【112.5元× │ ├──────┤ │ │ │15:06 │ │息1 │(2時×4/3+6│ │1,425元 │ │ │ │ │ │小時│時×5/3)】 │ │ │ ├─┼──────┼───┼──┼──┼──────┼──────┼──────┤ │ │ │ │ │ │ │總計 │13,050元 │ │ │ │ │ │ │ │ ├──────┤ │ │ │ │ │ │ │ │10,051元 │ ├─┼──────┼───┼──┼──┼──────┼──────┼──────┤ │ │ │ │ │ │ │被告給付 │ 266元 │ ├─┼──────┼───┼──┼──┼──────┼──────┼──────┤ │ │ │ │ │ │ │應付金額 │9,785元(10 │ │ │ │ │ │ │ │ │,051元-266 │ │ │ │ │ │ │ │ │元=9,785元 │ │ │ │ │ │ │ │ │) │ └─┴──────┴───┴──┴──┴──────┴──────┴──────┘ 附表二:110年3月份加班費 ┌─┬──────┬───┬──┬──┬──────┬──────┬──────┐ │編│ 日期 │上班 │原告│法院│加班2小時內(│國定假日、例│原告主張金額│ │號│ │時間 │主張│認定│時薪×4/3);│假工資(出勤8│ │ │ │ │ │加班│加班│加班第3小時 │小時內900元/├──────┤ │ │ ├───┤時數│時數│起(時薪×5/3│日),第9小時│法院認定金額│ │ │ │下班 │ │ │);休息日加 │起(時薪×4/3│ │ │ │ │時間 │ │ │班第9小時起(│) │ │ │ │ │ │ │ │時薪×8/3)之│ │ │ │ │ │ │ │ │加班費 │ │ │ ├─┼──────┼───┼──┼──┼──────┼──────┼──────┤ │1 │110年3月1日 │ 5:56 │10 │9 │ │900元+(112│1,201元 │ │ │(國定假日)├───┤ │扣休│ │.5元×4/3) ├──────┤ │ │ │16:05 │ │息1 │ │=1,125元 │1,050元 │ │ │ │ │ │小時│ │ │ │ ├─┼──────┼───┼──┼──┼──────┼──────┼──────┤ │2 │110年3月2日 │ 5:54 │1 │1 │150元 │ │ 150元 │ │ │ ├───┤ │ │(112.5元×1│ ├──────┤ │ │ │16:13 │ │ │時×4/3) │ │ 150元 │ ├─┼──────┼───┼──┼──┼──────┼──────┼──────┤ │3 │110年3月3日 │ 5:58 │1 │1 │150元 │ │ 150元 │ │ │ ├───┤ │ │(112.5元×1│ ├──────┤ │ │ │16:13 │ │ │時×4/3) │ │ 150元 │ ├─┼──────┼───┼──┼──┼──────┼──────┼──────┤ │4 │110年3月6日 │ 5:56 │9.5 │8.5 │1,575元 │ │1,878元 │ │ │(休息日) ├───┤ │扣休│【112.5元×(│ │ │ │ │ │15:41 │ │息1 │2時×4/3+6 │ ├──────┤ │ │ │ │ │小時│時×5/3+0.5│ │1,575元 │ │ │ │ │ │ │時×8/3)】 │ │ │ ├─┼──────┼───┼──┼──┼──────┼──────┼──────┤ │5 │110年3月7日 │ 5:58 │9.5 │8.5 │ │900元+(112│2,026元 │ │ │(例假) ├───┤ │扣休│ │.5元×4/3× ├──────┤ │ │ │15:41 │ │息1 │ │0.5)=975元│ 975元 │ │ │ │ │ │小時│ │ │ │ ├─┼──────┼───┼──┼──┼──────┼──────┼──────┤ │6 │110年3月9日 │ 5:46 │4.5 │4.5 │769元【112.5│ │ 770元 │ │ │(休息日) ├───┤ │ │元×(2時× │ │ │ │ │ │10:42 │ │ │4/3+2.5時 │ ├──────┤ │ │ │ │ │ │5/3】 │ │ 769元 │ │ │ │ │ │ │ │ │ │ ├─┼──────┼───┼──┼──┼──────┼──────┼──────┤ │7 │110年3月13日│ 5:49 │5.5 │5.5 │ │900元 │1,518元 │ │ │(例假) ├───┤ │ │ │ ├──────┤ │ │ │11:37 │ │ │ │ │ 900元 │ ├─┼──────┼───┼──┼──┼──────┼──────┼──────┤ │8 │110年3月15日│ 5:42 │10 │9 │1,725元 │ │2,028元 │ │ │(休息日) ├───┤ │扣休│【112.5元×(│ │ │ │ │ │16:00 │ │息1 │2時×4/3+6 │ ├──────┤ │ │ │ │ │小時│時×5/3+1時│ │1,725元 │ │ │ │ │ │ │×8/3)】 │ │ │ │ │ │ │ │ │ │ │ │ ├─┼──────┼───┼──┼──┼──────┼──────┼──────┤ │9 │110年3月20日│ 5:50 │10 │9 │ │900元+(112│2,101元 │ │ │(例假) ├───┤ │扣休│ │.5元×4/3) ├──────┤ │ │ │16:27 │ │息1 │ │=1,050元 │1,050元 │ │ │ │ │ │小時│ │ │ │ │ │ │ │ │ │ │ │ │ ├─┼──────┼───┼──┼──┼──────┼──────┼──────┤ │10│110年3月21日│ 5:58 │0.5 │0.5 │75元 │ │ 75元 │ │ │ ├───┤ │ │(112.5元× │ ├──────┤ │ │ │15:42 │ │ │0.5時×4/3)│ │ 75元 │ ├─┼──────┼───┼──┼──┼──────┼──────┼──────┤ │11│110年3月24日│ 5:50 │5 │5 │863元 │ │ 864元 │ │ │(休息日) ├───┤ │ │【112.5元× │ │ │ │ │ │12:11 │ │ │(2時×4/3+3│ ├──────┤ │ │ │ │ │ │時×5/3)】 │ │ 863元 │ ├─┼──────┼───┼──┼──┼──────┼──────┼──────┤ │ │ │ │ │ │ │總計 │12,761元 │ │ │ │ │ │ │ │ ├──────┤ │ │ │ │ │ │ │ │ 9,282元 │ ├─┼──────┼───┼──┼──┼──────┼──────┼──────┤ │ │ │ │ │ │ │被告給付 │ 6,512元 │ ├─┼──────┼───┼──┼──┼──────┼──────┼──────┤ │ │ │ │ │ │ │應付金額 │2,770元( │ │ │ │ │ │ │ │ │9,282元- │ │ │ │ │ │ │ │ │6,512元= │ │ │ │ │ │ │ │ │2,7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