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83號原 告 葉芝琳 被 告 依業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駿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0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 萬5,500 元及自110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7,560 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三、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 萬5,500 元、7,56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原受僱於被告公司,基本薪每月2 萬2,200 元,工作期間自108 年12月24日至110 年8 月31日,被告公司積欠110 年5 至7 月半薪3 萬3,300 元、同年8 月全薪2 萬2,200 元,合計5 萬5,500 元,且被告公司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7,560 元之事實,已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轉帳戶節本、公司高層通知減薪發放之電子郵件、原告與上級對話之電子郵件、110 年7 月薪資明細單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高薪低報影響勞工退休金提繳之主張,亦屬坊間常有之情形,並無違常,而被告公司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積欠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補提繳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勞工退休金,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再者,本件為就勞工給付請求所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雇主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