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策勳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294,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