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策勳、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張大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李策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法扶律師 被 告 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於第二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對於原判決業已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