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6號上 訴 人 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謝依臻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3萬0,94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