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被上訴人 展銘企業行即劉銘 被上訴人 顧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