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曾瑞銘、林和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