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訴訟代理人 黃佩華 被上訴人 楊家豪 王翔立 李俊霖 何君樂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于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證人于順生、廖 玉琴之地址及身份證統一編號,逾期本院得不予調查審酌。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