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馬宗賢 代 理 人 馬慶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總計欄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4,630元,然附表編號1、2部分合計403,648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2,940元(計算式:4,410×2/3=2,940),本件原告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0元(計算式:0000-0000=169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 │ 1 │積欠工資 │380800元 │ ├──┼───────┼─────────────┤ │ 2 │未提撥6 %退休│22848 元 │ │ │金 │ │ ├──┼───────┼─────────────┤ │ 3 │未投保勞工保險│23376 元 │ │ │(原告投保於職 │ │ │ │業工會之支出) │ │ ├──┼───────┼─────────────┤ │ │ 總計 │42702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