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原 告 魏書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