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0號原 告 謝依臻 原告與被告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3,579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261,800 元、提撥6 %退休金15,708元,合計277,508 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98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3 元(計算式:3,200 元-1,987 元=1,21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