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2號原 告 孟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芯企業社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40,900元及 其利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此部分請求屬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元(1,550元× 1/3=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