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原 告 黃進坤 謝岱玲 陳宮禧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岐勇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進坤、謝岱玲、陳宮禧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18萬8,000元、15萬4,000元、15萬,共計49萬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600 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00元(5,400 -3,600=1,80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黃進坤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