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1號原 告 黃淑惠 被 告 劉燿通即玉金香便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所請求新臺幣(下同)2,102,288 元中,各項請求金額所對應的原因事實、請求權(即所依據之法條)以及詳細計算式,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而原因事實即為所適用法律(請求權基礎)所涉各法律要件之要件事實以及所相關之必要事實,以上若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被告也無從防禦,故有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請求在職期間加班費、職災薪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未提繳6%勞退之差額、失業給付損失金額、勞健保費補償、薪資低於法定工資之差額等,但未具體表明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法令依據),也沒有記載請求項目所對應之原因事實、計算式(例如各項加班天數如何計算、加班費率為何、月薪為若干元、何種職業災害、特休天數如何計算、勞健保投保薪資為何、請求何時至何時止之勞退提撥、每月應提撥若干元…等為判決基礎所必要事實),難認為已經合法表明訴訟標的以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原告起訴未具備法定程式,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