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債 權 人 蔡明哲即嘉展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