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柳正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柳瑜婷戶籍係設於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