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68號 債 權 人 皇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收受存證信函完整之釋明文件(提出之回執影本不完整,無法得知債務人簽收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