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秉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鄭守容、鄭核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鄭守容、鄭核驛間是否請求負連帶責任。 二、債務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