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7號 債 權 人 尤雅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