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建豊 債 務 人 熊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美金 人 債 務 人 楊家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零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