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乃華 債 務 人 樸登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智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年息) │ ├──┼─────┼─────┼──────┼───────────┤ │ 1 │445,180元 │1% │自民國109年9│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 │ │ │ │ │月18日起至民│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 │ │ │ │國110月3月27│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日止 │。 │ │ │ ├─────┼──────┼───────────┤ │ │ │1.78% │自民國110年3│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 │ │ │ │月28日起至民│民國110年4月15日止,按│ │ │ │ │國110月4月15│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日止 │ │ │ │ ├─────┼──────┼───────────┤ │ │ │2.78% │自民國110年4│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 │ │ │ │月16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