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任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任宏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佩琦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光陽投資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子橙 債 權 人 許俊賢 莊茂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蘇浩志即高明當舖 0000000000000000 黃楠源即宅修便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 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同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原名下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中崙四 路6、8、26-1號6樓建物,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分別遭 抵押權人、動產抵押權人等別除權人行使權利;另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雖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但均共同設定抵押權予抵押權人莊茂盛,並設有流抵約定,於債權屆民國109年5月11日清償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全部所有權移屬於上開抵押權人所有,是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實質上非屬債務人財產,有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別除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三、故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計有高雄市○○區○○段000巷00號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存款及現金,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僅有事實上處分權無法移轉登記,故不予變價,另查債務人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僅為被保險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於南山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任何有效保單,於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已失效,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經本院認定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及不予變價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函詢全部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院處分未有反對之表示,有110年12月28日雄院和110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74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 僅有存款及現金共計新臺幣6,34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 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一: 財產內容 大樹區和山段1058、1059、1060、1061地號土地 大寮區內湖段596、599、600、823、959、976、977、1004、1004-1、1121、1121-1、112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