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高啟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聲請人即債 高啟元 務人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明達光學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孟慶宜 相對人即債 曹輝成及曹王惠如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高榕黛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高有福 權人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依據債務人於110年3月16日陳報之清算財團財產情形,其所投資經營之伯特 利眼鏡有限公司及得鎰眼鏡有限公司(應為得鎰眼鏡行之誤寫)均暫停營業,並表示出資額不敷清償債務等情。 三、承前,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務人先後於110年5月18日及同年7月13日陳報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及得鎰眼鏡行之債權人 清冊,其中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之最大債權人竟為本件債務人高啟元(將本件債權表大部分未清償債務稱是債務人為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代償"所負擔之債務),債務人另於110 年9月27日提出資產總額恰等於負債總額之資產負債表。 四、另因擔任本件清算管理人之司法事務官,已於110年10月18 日,依據本條例第20條第1項第1款,以函文撤銷債務人於109年10月21日與李柏谷、張泰綱、陳英傑所為之無償債務承 擔之法律行為(此部分是否該當本條例第134條3款「承認不真實債務」之情事,待日後審理免責與否時判斷),債務人乃於110年10月27日再次更正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清冊,附此敘明。 五、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