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陳劉錦秀 關 係 人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3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109年9月3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1日邀同案外人劉廷恩、劉仲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林德官 │ │1088 │ │3,145 │10000分之410 │ ├─┴────┴────┴────┴────┴────────┴─┴──────┴───────┤ │建物︰ │ ├─┬───┬───────────────┬──────┬─────────────┬──┬─┤ │編│ 建 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8650 │林德官段108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1.3 │ │全部│ │ │ │ │ │16層樓房 │騎樓:11.36 │ │ │ │ │ │ ├───────────────┤ │地下層:551.98│ │ │ │ │ │ │河南路227號 │ │合計:574.64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林德官段18715建號,面積7,14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