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相 對 人 鄭守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9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7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月20日,㈡民國109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21日邀同相對人鄭守容、案外人鄭核驛向聲請人借用3,150,000元、15,000,000元 ,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並簽發本票2紙。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向相對人鄭守容、 案外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鄭核驛提示未獲付款,且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授信合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苓洲 │ │609 │ │1,304 │100000之52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2821│ 苓洲段60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71.34 │ │全部│ │ │ │ │ │20層樓房 │電梯樓梯間: │ │ │ │ │ │ ├───────────────┤ │21.93 │ │ │ │ │ │ │成功一路232號3樓之4 │ │合計:93.27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苓洲段2967建號,面積3,499.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0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