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范佐明 相 對 人 林柏瑾 關 係 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3,1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3月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110年 11月22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關係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林室融、許瑜芷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1月19日起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合計 29,590,000元及美金1,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 、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借款自110年10月18日起、美金借款自 110年9月24日屆期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 │○○ │○ │000 │ │4655.69 │100000分│ │ │ │ │ │ │ │ │ │ │之225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骨構造00層│○○○層: │陽台: │全部│ │ │ │ │○○段○小段000地號 │ │207.6 │42.66 │ │ │ │ │0000├───────────────┤ │合計:207.6 │ │ │ │ │ │ │ │ │ │ │ │ │ │ │ │○○路00號○○○樓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段○小段0000建號572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5 │ │ ○○段○小段0000建號19154.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1 │ │ ○○段○小段0000建號5472.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2 │ │ ○○段○小段0000建號1245.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39 │ │ ○○段○小段0000建號19314.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1分之2 │ │ (含停車位編號000,權利範圍:481分之1) │ │ (含停車位編號000,權利範圍:481分之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