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秉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