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張秀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複代理 人 羅韵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欣叡律師 複代理 人 呂季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