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40,85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9,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