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蘇育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璋 訴訟代理人 劉子文 陳琮裕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珍 王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