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梁家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梁家榮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鄭楓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 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5號受理,於110年10 月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財產、所得 聲請人於108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2,400元、204,960元,名下無財產,至南山人壽函覆無投 保紀錄。又聲請人自陳於108年5月31日至同年7月2日任職於升裕營造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46,200元,自108年10月1日至109年3月6日任職於全珉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4,000元,自109年9月10日至同年10月12日任職於百鴻電機有限 公司,每月薪資約49,500元,109年11月6日起迄今任職於威力起重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3,000元,未領取補助或給付,此有附表所示證據等附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爰以其任職於威力起重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33,000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最低生活費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5,838元乙情(有房屋租金,聲請人原 主張6,000元,110年調整為7,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及繳納租金交易憑證(調卷第27頁、本案卷第6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 主張逾此範圍者,不予採計。 ㈣聲請人扶養費支出 聲請人主張負擔扶養父母親及未成年子女梁○淇,每月扶養費各為5,000元、6,000元。經查: ①父親梁福成係43年4月生,108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9,229元(利息所得),名下有土地6筆、2012年出廠車輛1部,現值456,619元,前於108年6月3日領有老年給付426,559元,每月領有老年年金3,797元,無業,未領有其他補助 或給付;母親梁黃春絹係45年3月生,108年度至109年度申 報所得各為20,882元、18,109元(均為利息所得),房地各1 筆(即戶籍地),現值1,155,300元,前於105年4月14日領有 老年給付1,982,524元,現於親友家幫傭月薪2萬多元,未領有補助或給付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本案卷第6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40至43頁、第48至4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37至39頁、第45至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55至56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5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53頁)、勞保投保資料(本案卷第44頁、第50 頁)附卷可憑。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 法第1118條、第1119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自非比一般;又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即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者,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聲請人父母親有相當資產,非不能維持生活,況聲請人母親每月收入顯高於11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419元, 是聲請人主張扶養父母親,難認可採,扶養費用應予剔除。②梁○淇係97年10月生,108年度至109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 無財產,現領有單親子女生活教育輔助費2,479元,未領取 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本案卷第5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30至33頁)、108年至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34至35頁)、勞保投保資料(本案卷第36頁)、註冊繳費單(本案卷第157頁)在卷可 參。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又聲請人稱梁○淇與聲請人父母親同住,可認梁○淇無房屋費用支出 ,是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11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088元),並扣除單親子女生活教育輔助費2,479元後 ,再由聲請人與前配偶共同分擔,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即應以5,305元【計算式:(13,088-2,479)÷2=5,305】為度 ,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是否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為33,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303、子女扶養費5,305元後,尚餘10,393元。而聲請人目前 負債總額為534,489元(調卷第62至64頁、第39頁至43頁、 第44至53頁、第8頁,包括:元大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固 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每月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4.2年(計算式:534,489÷10,393÷12=4.28)即能清償完 畢。況聲請人為70年1月出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 可預期尚約有24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5號卷(下稱調卷)、本院110年 度消債更字第310號卷(下稱本案卷)】 1.108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7至19頁)。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5至6頁)。 3.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頁至8頁)。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1至22頁)。 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0至12頁)。 6.信用報告(調卷第13至16頁)。 7.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26至29頁)。 8.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52頁)。 9.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55至56頁)。 1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53頁)。 11.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62至64頁)。 12.健保投保明細(調卷第23至24頁)。 13.戶籍謄本(調卷第26頁、本案卷第60頁)。 13.升裕營造有限公司回覆(本案卷第54頁)。 14.薪資袋(調卷第20頁)。 1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