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蕙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林蕙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蕙招自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經移付調解而未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16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5號受理,於110年9月15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7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518 ,889元、290,780元、354,608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43,241元、24,232元、29,551元(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無財產,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 人壽)保單解約金652,001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57,320元(已扣保單借款本金624,240元、利息19,676元),而聲請人並非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之要保人,且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有效保單,另本院依職權向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函詢,迄未獲回覆,然聲請人於該壽險公司有無投保、保單解約金之數額,尚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又聲請人於80年9月1日至110年月31日於高雄市私立三信 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下稱三信家商)任兼課老師,110年8月1日起任餐旅群副主任,108年8月無收入,108年9月至12 月實領收入共計80,049元,109年共計179,342元,110年1月至9月共計178,152元,另108年10月至12月、109年4月至5月、10月至11月、110年3月至4月於明華國中任高關懷班廚藝 實作課程教師,收入共計32,000元,108年9月至110年10月25日於中山國中兼任中輟及預防輔導計畫外聘講師,108年9 月至110年9月收入共計60,000元,108年9月至110年10月於 仁武高中任美食社團及高中烘培社團兼課教師,收入與一同任課之林子涵均分,108年8月至110年9月實領收入共計17,310元,另於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舉辦之活動中任外聘講師,108年9月至12月收入共計3,200元,109年共計32,000元,110年4月10日領取1,600元,109年7月22日任陽明國中評選委 員,收入5,000元,109年9月27日、110年2月21日於遠東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活動任評審及講師,收入各3,000元 ,前於110年6月16日領取行政院疫情紓困補助10,000元,未領取其他補助或給付等情,有107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 第182號卷(下稱前卷)第5頁、第22至24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卷第19至20頁)、債權人清冊(前卷第25至26頁)、戶籍謄本(前卷第2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第29至3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85至8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前第12至14頁)、信用報告(前卷第6 至1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94至19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9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 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18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 案卷第184頁)、健保投保紀錄(本案卷第35頁)、存簿( 本案卷第73頁、第124至133頁)、三信家商服務證明書(本案卷第37頁)、薪資發給明細表(本案卷第41頁)、三信家商函(本案卷第177至178頁)、兼職薪資明細表(本案卷第38至40頁)、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217頁) 、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函(本案卷第159至163頁)、陽明國中函(本案卷第165頁)、中山國中陳報狀(本案卷第166至170頁)、仁武高中函(本案卷第172至174頁)、明華國中 函(本案卷第175至176頁)、南山人壽函(本案卷第179至180頁)、新光人壽函(本案卷第181至183頁)、國泰人壽函(本案卷第218至219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本案卷第220 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108年9月至110年9月平均每月薪資、鐘點費收入約23,786元【計算式:(80,049+179,342+178,152+32,000+60,000+1 7,310+3,200+32,000+1,600+5,000+3,000×2)÷25=23,786】 ,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2, 321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 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大伯兒子所有房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 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而聲 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2,321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扶養配偶黃國恩,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經查:黃國恩係45年生,於108年度至109年度申報所得各為56,774元、120,000元,名下無財產,108年起於昇甫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10,000 元,現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7,371元,110年5月起另每月領取237元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等情,有戶籍謄本(前卷第28 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案卷第66至6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第33至34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第32頁)、健保投保紀錄(本案卷第36頁)、存簿(本案卷第71頁、第77至83頁、第134至14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87至18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90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 明(本案卷第7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18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74頁 、第184至185頁)在卷可查。黃國恩每月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年年金、薪資共計27,608元(計算式:17,371+237+10,000=27,608),超過11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 含房屋支出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088元(詳前述),堪 認黃國恩尚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支出黃國恩扶養費即非必要。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3,78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2,321元後,尚餘11,465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2,950,949元(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5號卷第12至14頁、第19至21頁、第27頁,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匯豐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華南銀行、潘邦雄、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909,321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306年【計算式:(42,950,949-909,321)÷11,465÷12=306】始能清償完畢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