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王紅芳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木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八四○八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年度補字第一三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其後改分之本案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794 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執行標的),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10840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系爭執行標的在案,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程序,而系爭執行標的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之範圍內,就系爭執行標的為強制執行,經本院系爭執行程序事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1368號(下 稱系爭訴訟)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之系爭執行事件、系爭訴訟卷宗查閱無訛。本院審酌系爭訴訟並非顯無理由,且若系爭執行事件程序繼續執行,勢難回復原狀,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四、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為50萬元,而系爭執行標的價值,聲請人主張於109 年購得價格為498 萬元,此與鄰近不動產於近2 年內登錄之買賣價格相近,有實價登錄相關資料在卷資佐(見本院卷第11-17 頁),而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買賣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買賣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行情,足認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約為498 萬元,高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遭受之損害,乃其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利息損害。再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訴訟,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之審理期間,及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暨依系爭異議之訴案情複雜程度,預估聲請人提起上開訴訟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約3 年,相對人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妥適標準,則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75,000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雅婷 ┌─────────────────────────────────────┐ │附表:不動產標示 │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1│高雄│新興│新興│四 │1241 │ 386 │10000之297 │ │ │ │ │ │ │ │ │ │ ├─┴──┴──┴──┴──┴─────┴───────┴─────────┤ │建物︰ │ ├─┬──┬────────┬─────┬───────┬───┬─────┤ │編│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權利範圍 │ │號│ ├────────┤ 材料及房│(平方公尺) │物主要│ │ │ │ │ 建物門牌 │ 屋層數 │ │料及用│ │ │ │ │ │ │ │途 │ │ │ │ │ │ │ │ │ │ ├─┼──┼────────┼─────┼───────┼───┼─────┤ │1│2364│高雄市新興區新興│8 層樓鋼筋│8 層:77.69 │露台 │ 全部 │ │ │ │段四小段1241地號│混凝土造 │合計:77.69 │30.72 │ │ │ │ ├────────┤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明星│ │ │ │ │ │ │ │街66號8 樓之1 │ │ │ │ │ │ │ │ │ │ │ │ │ ├─┼──┼────────┼─────┼───────┼───┼─────┤ │2 │2651│高雄市新興區新興│ │同上建物共同使│ │10000 之 │ │ │ │段四小段1241地號│ │用部分:383.72│ │647 │ │ │ ├────────┤ │合計:383.72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