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曾雅涓 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10 年度雄司調字第642 號調解事件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7,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