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鈺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一 原告與被告永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