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原告與被告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5,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美秀